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時事節選/學權】釋字684號與我國行政法上學校與學生關係概說

文 林承賢

2011年3月27日,取自:中時電子報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一月十七日時作出釋字684號解釋,解釋文中說明學生除了遭退學之外,「有權利即有救濟」,凡是權利遭到侵犯皆可提起行政救濟。

看到這裡,你是否不禁想問:「咦?難道我們是不可以向學校提起行政救濟的嗎?」是的,而這,有一段故事。



學校與官署不同

民國四十年四月某天放學後,某省立高中有一名沈姓高二學生放學時與該校初中部楊姓教員一言不合,發生肢體衝突。經其他教員調解後,要沈生向楊姓教員道歉。沈生回家後對此事隻字不提。後來他的同學跟他父親說了這件事,沈爸爸前往學校詢問,但和校長發生言語衝突,校長說要沈爸爸出示書面才會處理。

受氣的沈爸爸寫了封信寄給學校,另外聯絡了當時的省政府教育廳,還向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地檢處說沈姓學生受的傷很輕微,依《行事訴訟法》第232條決定不起訴楊姓教員。

此時教育廳也派人到學校調查了,楊姓教員眼見事情越鬧越大,便引咎辭職。而校長則在沈姓學生的成績單裡記他申誡一次,然後說楊姓教員都已經辭職了,沈生也該轉學,就通知沈家了。

沈家接到轉學通知之後,馬上跟教育廳聯絡想要撤銷這個決定,但教育廳說這事就這樣了。沈家不服,向臺灣省政府提起訴願又遭駁,接著向教育部再訴願但又遭駁,接著便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六日,最高行政法院作成「41年判字第6號」裁判,要旨裡說:

「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祇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之後的學界就把這個判決列為我國校園納入「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的起頭。


何謂「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源自德國的行政法理論,十九世紀德國施行君主立憲制後,雖然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受到法治國原則的保障,但德國政府仍希望君臣之間仍保持傳統的忠誠關係。於是,便有學者提出「官吏與國家之關係」,其認為國家是一個封閉的主體,在其內部,公務員和國家並不能適用一般的法律。此即特別權力關係之由來。

之後,特別權力關係傳至日本,再傳至我國,成為我國國家與公務員之間、軍隊與軍人之間、監獄與受刑人之間、學校與學生之間等等的關係。

在特別權力關係裡,被管理的人們是不受法治國原則保障的,換句話說,一般的法律並不適用於這些關係裡。管理者可以在無法源的情況下懲戒被管理者,而被管理者不可以依法提起相關司法救濟。

也就是說,不論學校對你做了什麼處份,你都不能進行公民課本上提過的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等等,縱使學校依釋字269號在行使公權力時等同機關。


但如果侵犯了受教權的話……

七十九學年度上學期期末考後,某國立商專的一名王姓二年級學生被學校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說他連續作弊,遭到退學。王生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皆因前述41年判字第6號遭駁回,便聲請大法官釋憲。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大法官作成釋字382號解釋,解釋文說: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意思是:如果學校的處分讓你不再是學生或不再能受教育了,那真是天大的事情,因為它侵害了憲法給你的基本人權之一——「受教權」,所以你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有些學者認為這就是我國校園適用特別權力關係的落幕了;但有些認為,這只是改成適用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折衷說」。




折衷的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的折衷說以德國學者Ule為代表,Ule將特別權力關係分作兩部份:基本關係(身份關係)和經營關係(管理關係)。

這派學者認為為了維持行政的運作,特別權力關係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如果涉及到當事人的身分的話,這部份的關係應該適用於一般法律,這部份的關係被稱作「基本關係」(身份關係)。而經營關係(管理關係)則是則是管理者為了達到特別權力關係的目的所採取的各種行為。

用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當你被學校退學,然後在校內申訴又失敗的時候就可以開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等等。但是你如果是因為某些陰錯陽差被誤記警告的話,那你還是不能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只能依校規在三天內提起學生申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立高中職的上級機關)不會受理你的訴願。



民國百年的新里程:釋字684號解釋


九十一學年度下學期,某私立技院的龍姓二年級學生遇到了必修科目期末考和觀光日語導遊筆試衝堂,他向老師申請提前考期末考獲准,但之後被當了,無法畢業。龍生質疑考試的公平性影響畢業,依校規提起申訴失敗,提起行政訴訟則因於法不合遭駁。

九十三年三月,某國立大學研究所碩四的蔡姓學生向該校學務處申請在公告及海報欄張貼支援某政治人物的海報,當時正值選舉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蔡生亦依校規提起申訴失敗,提起行政訴訟因不合法而被駁。

九十七學年度上學期,與蔡生同校但不同所的陳姓碩一學生跨院選EMBA的課,該院以陳生非該院EMBA學生為由拒絕。陳生一樣提起申訴、行政訴訟等等,一樣被駁。


這三個人先後聲請大法官釋憲,而大法官在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作出釋字684號解釋,解釋文說: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釋字684號解釋引發的震撼彈

解釋一公布,馬上有學校開始擔心當大學生可以告學校之後,是否會引發校內的衝突與對立。還有學校擔心,如果學生動不動提起行政訴訟,不但造成學校及教師困擾,也浪費司法資源。也有學校認為,讓行政法院可以受理大學校園內的訴願,雖然解釋內有提及應尊重大學專業,並在校規合理時依校規審理,但有違反大學自治原則之虞。

部分大法官也擔心未對大學生可以興訴的範圍進行規範,有可能造成濫訴。

但不久後便有學者提出:此解釋文的出現並非為了製造校內衝突,而是為了伸張正義。此解釋文的出現可以促進大學加速改革,要檢視其校規的合理性,還有完善其校內申訴管道,更可使大學在進行相關處份時更加考量學生權益。

同時學校和學生都應加強法治教育,雙方都應對法律有更深的認識,才能確保彼此的權益。

不過在釋字684號解釋公布後沒多久便爆發萬能科大邱智彥一案,各位可參考〈台大意識報〉三十九期之詳盡報導



回頭檢視我們:這對我們有什麼意義?

雖然有些大法官力主釋字684號內容也應適用至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各級學校,但目前釋字684號仍只適用於大學。雖然如此,這已經代表了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校園中已經漸漸在崩毀,學生的權益更受到重視與保障。即使不適用於高中校園,也已經對高中校園有了某些預示性。

學校行政對於學生權益的更加重視與保障是一定必須的,而監督並協助進行這方面改革的組織有學生會、學生議會等等。如果你有興趣的話,歡迎加入他們的行列,或者不吝惜給予支持與關注。

至於你自己,你當然要了解自己的權益,這時學校在入學時發給你的(呃,事實上是在你一上的刊物費裡已經收費了)《學生手冊》一定要留著,因為裡頭已經詳細記載了校內的各種規定,是你務必知悉的。

再來,你一定要對校內的申訴管道有所知曉。本校依教育部規定設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當你對學校對你的處分不服時可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暨執行要點〉(可在《學生手冊》中輔導類裡找到)提起學生申訴。當然,只有不服的時候才提,其他時候亂提可是浪費資源噢。



期望你在看完這篇文章後,能對這段與你有密切相關的故事能有了解,並且對自己的權益能夠有所體悟。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灣大百科全書「特別權力關係」條。2011年3月10日,取自: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47
  • 行政法院41年判字第6號
  • 釋字第382號解釋
  • 釋字第684號解釋
  • 陳啟榮(2008)。〈論述特別權力關係兼論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國民教育研究學報》,20,73-86
  • 聯合報(2011年,1月18日)。大學生爭訟權 髮禁曠課留級都能告
  • 聯合報(2011年,1月18日)。大學生爭訟權/學校困擾 釐清自治權傾向改校規
  • 聯合報(2011年,1月18日)。大學生爭訟權/權利敲門磚 個案立規範
  • 中央社(2011年,1月17日)。受處分可提訟 大學生肯定
  • 中國時報(2011年,3月25日)。維持校園和諧 大學檢視不合理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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